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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標題「國情不同   
泰勞殺狗 首例不罰   烹狗下酒不知觸法 雇主代求情 改罰擔任動保宣導員 向同事宣傳台灣法令

新聞內容請按我



流浪動物花園希望透過大家的連署

也提供了桃園縣長朱立倫的信箱

希望大家對此判決表達抗議

有網友寫信去了

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處   陳麗玲局長回覆內容

謝謝妳的來信

行政罰的目的是要犯錯的人知道悔改 

如果罰款催收不到
 
讓泰勞心慌逃逸
 
反而造成社會及雇主的動亂不安
 
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
 
首例不罰並非以後不罰
 
讓所有虐狗的人去動保園區當義工
 
宣導知道動物的可愛及可憐
 
不是更有教育意義嗎

PS泰勞也有小孩妻子
 
十萬元他要賺多久 

還是要體恤一下



朱立倫也有回覆,內容

您好:
有關台端陳情泰勞殺狗烹煮案,首例引用行政罰法第8條決定不罰,

此案並非表示外勞日後都可以殺狗、吃狗肉。

本府因衡量泰勞民情及經濟能力狀況,避免處以罰鍰後泰勞脫逃衍生之社會問題,

另並考量罰鍰並非動物保護之最終目的,首例才不罰鍰,改以要求該名泰勞為動物保護宣導員,

跟其它同鄉宣導台灣的動保法令,爾後如有為法情形,仍需依動物保護法處10萬元以上50萬原以下罰鍰 。 

目前本府已發文給勞動及人力資源處,建請該單位於引用外勞之職前教育,加強宣導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;

另已請泰勞辦事處,將該泰勞情形於泰國相關新聞媒體中現身說法,宣導動物保護之規定,

藉此希望避免日後類似案件發生,達『愛護動物,尊重生命』之最終目標。

敬祝安康
縣長 朱立倫 敬覆 」




馬的.......

我真的太生氣了

請容許我罵髒話


不罰的原因竟然是

1.怕泰勞繳不出錢而逃跑

2.泰勞有老婆小孩要養

3.國情不同,不知者無罪


啃.......

請容許我又罵了一次髒話


台灣人去新加坡嚼口香糖可以不罰嗎?(因為國情不同)

強盜搶劫犯可以不罰嗎?(因為很窮,有家人要養)

強姦犯可以不罰嗎?(因為怕罰了就會逃跑)



當我們同聲譴責韓國吃狗肉的同時

台灣..我們的居住地..也發生吃狗肉而不罰的案例


狗狗何其無辜

只因為這些不成理由的理由

狗狗們就該白白犧牲生命



我真的太生氣了

腦袋沒有空間思考了



抗議泰勞殺狗吃狗不罰連署書
http://www.doghome.org.tw/downloads/Themis.doc
http://www.doghome.org.tw/downloads/Themis.pdf

來給朱縣長寫信吧:桃園縣縣長信箱網址:
http://bossmail.tycg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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